活动举行时间: 2024-05-30 23:05:34 到2024-05-31 11:52:38
活动主办方:惠民社工
广大家长朋友们: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全国人大先后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从保护、预防、教育的角度和方位,全面构建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机制,细化了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干预措施,将教育孩子的“家事”上升为依法带娃的“国事”,保护未成年人已成为全社会的责任。
2020年5月,国家监委、最高检、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强制报告制度被2021年6月1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吸收上升为法律规定。为学习贯彻落实好强制报告制度,我们在此发出以下倡议:
一、认真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全面掌握强制报告情形
(一)需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形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二)学校需向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报告的情形:
1.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2.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4.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
三、清醒认识强制报告法纪责任
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将有可能被追究责任。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广大人民群众要把关爱保护未成年人作为公民应尽的义务,对弱小的孩子不漠视,对求助的眼神不拒绝,对罪恶的双手不畏惧,及时关注身边的孩子,尽力挽救求助的儿童,或许你一个报警电话、一句关心问候、一次贴心帮助,成就的是孩子,温暖的却是世界。